公园游船码头设计规范,公园游船码头建筑设计

第2.1.4条 站址与危险品、有毒品、粉尘等污染物作业场地的防护距离,应符合环境保护、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。

第2.2.3条 客运站的总平面布置,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布置的要求。一、二级客运站宜与港口货运作业区分开设置.。

第2.2.4条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,客、货流线通顺简捷,并宜使客、货、车流分开,进、出站口分开。国际客运站的平面布置,尚应符合联检的有关要求。

第5.1.4条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,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。

第5.2.2条 候船厅的位置应接近客运码头。其中母子候船厅应邻近上船设施,上船路线应便捷。当候船厅设于楼层时,一、二级站宜设置电梯。

第5.3.2条 售票厅宜单独设置,并与候船厅联系方便。四级站可与候船厅合并售票口宜面对售票厅主要出入口。

第5.5.2条 每层候船厅应设服务人员值班室。

第5.5.3条公安派出所应布置在与售票厅、候船厅、值班站长室联系方便的位置,室内应有专用的通讯设施,其窗口应设栅栏。

第5.5.4条 问询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出入口,问讯处前应有不少于10㎡的旅客停候面积。

第5.5.5条 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旅客活动之处:

一、站内应设厕所。二等舱候船厅和母子候船厅宜单独设厕所。站内工作人员厕所应与旅客厕所分设,四级站可合设;

二、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;

第5.6.2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应包括候检、联检、售票、行包和服务等用房。出境用房和入境用房可以互用。

第5.6.3条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,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

第5.6.5条 出境和入境同一种联检程序用房宜布置在同一层内。当布置在不同楼层时,宜设电梯。

第5.6.7条 候船厅、联检厅均应单独设置厕所和盥洗室。可根据需要设置旅客餐厅等服务设施。

第6.0.3条 候船厅和售票厅,由厅内的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。

第6.0.4条 候船厅和售票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。

一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,均须遵守本规定。二、开办游船业务,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:

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的,由市园林局批准;

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等水域(禁驶游船的水源保护区除外)开办的,由市水利局批准;

在其他水域,由水域管理单位报所在区、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。

经批准后,报当地公安分(县)局进行安全检查,取得安全合格证后,方准开办。三、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游船须有公安机关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。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、船只编号、载乘定员。不准超载。

(二)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、保养和安全检查,加强安全技术管理,使之保持良好状况。

(三)船只数量,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。不准超额。

(四)机动船(艇)驾驶人员,须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,取得驾驶执照。禁止无照驾驶和洒后驾驶。

(五)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,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,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。

(六)面积大的水域,须划定游船活动区。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。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。

(七)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,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。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,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。

(八)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,游船停止活动。

(九)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,维护良好秩序。四、游人乘坐游船,必须遵守秩序,不得拥挤和驾驶打闹;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;不得跳船换乘和从船上跳水游泳;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。五、违反本规定的,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游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,除由其上级部门追究单位***的行政责任外,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,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,或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合格证。六、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。七、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。